2018-09-29 16:31 找知道咨询集团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
第三十六条 申请市配套扶持的企业应提交向市里申请相应扶持的整套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除第十三条以外的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由区司法局受理审核。
第三十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除明确须经评审扶持的条款外,其余条款采用核准制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企业,且纳税较上年度正增长;产值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
若第四、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享受“龙腾计划”扶持的企业下一年度可申请“中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享受“中坚培育计划”扶持的企业下一年度不能申请“龙腾计划”扶持。
第四十四条 对核准制项目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对项目具备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扶持资金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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