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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政策之支持工业和服务业(8)

2018-09-29 16:31 找知道咨询集团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再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每个商标50万元为上限补差。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3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节 园区类扶持

  第二十二条 星级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经评审认定为龙岗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产业园区的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三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扶持。被认定为四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扶持。被认定为五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

  2.星级园区每新引进1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含区内存量企业),按所引进企业入驻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5%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其中50%奖励给园区引入该企业的运营管理团队。

  (1)上市企业包括IPO上市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2)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4亿元的工业企业;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非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三条 工业上楼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获得工业上楼园区认定的产业园区;

  2.入驻经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制造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工业上楼园区认定的开发单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贴;

  2.对入驻经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制造业企业,根据租用的生产经营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园区载体类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六节 行业协会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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