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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政策之支持工业和服务业(9)

2018-09-29 16:31 找知道咨询集团

  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以及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不含金融类行业协会)为服务区内会员企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二)扶持标准:

  1.对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专项扶持;

  2.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年在区内为服务会员企业开展6次以下的活动,按其活动实际支出(包括场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下同)的40%给予补贴;开展6次以上的活动,按其活动实际支出的60%给予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一个行业协会1年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服务机构等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七节 配套类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总部企业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扶持中的贡献奖、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服务业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贡献奖的企业,按10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

  2.获得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在龙岗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扶持金额最高 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上市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龙岗)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获得我区原上市配套政策全额扶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扶持标准:

  1.IPO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2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2.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总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以350万元补差;

  3.募集资金50%以上且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奖励10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军民融合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军民融合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获得深圳市扶持额的8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8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工业强基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建设资助的企业:

  1.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2.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应用推广;

  3.承担市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

  4.实现国家、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并获得深圳市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二十九条 传统优势产业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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