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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的条件、资助标准及材料

2018-09-29 19:45 找知道咨询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上市负担,提高新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增强新区经济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上市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成功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适时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亦可在完成多个阶段两年时间内合并若干阶段一并申请。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通过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科技企业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上市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八)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企业上市费用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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