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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管理服务办法

2018-11-16 17:12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团队项目顺利开展,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根据《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以用好人才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实施期内团队及其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团队管理服务重大事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团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团队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团队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等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推进等承担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为团队在深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主动向市科技创新委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按要求落实来深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执行管理

  第七条 团队入选后签订的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团队项目过程管理、服务和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各团队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对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自评。年度执行报告是团队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团队带头人不能继续完成团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终止该团队项目。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带头人)人数少于5名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1名;人数为5名及以上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2名。拟新增的成员应与团队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满足资格、能力水平、在深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团队需申请变更的,由团队、用人单位共同提交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批复。

  拟变更成员以孔雀团队核心成员身份直接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的,如变更后仍在深圳工作,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身份;变更后不在深圳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身份。新增成员不可以孔雀团队核心成员身份直接认定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项目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应客观、科学。项目实施期内,研究预期目标变更累计不超过1次。变更由团队、用人单位共同提交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调整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新用人单位在科研支撑、配套经费落实、团队管理等方面需与原用人单位对等或优于原用人单位。变更申请由团队带头人、原用人单位、拟变更的用人单位共同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申请,三方应对已形成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经费使用及剩余资金安排等协商达成一致。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后提出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团队成员与市科技创新委重新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原用人单位将剩余资金退回市财政,由市科技创新委按程序重新申请资金下达并拨付至新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委报告,市科技创新委调查研究后形成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委应为团队开展重大人才工程政策培训、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咨询等宣讲培训服务,搭建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投资融资等对接交流平台。

  第四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团队项目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一般于项目实施两年期满后进行。根据合同书对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团队及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由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意见并做出定性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项目进展良好,按计划进度完成中期70%以上任务。

  “不合格”:项目进展滞后,未按计划进度完成中期70%的任务。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合同书中项目计划进度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第十九条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核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工作时间都达到规定要求。

  “合格”: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工作时间都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

  “基本合格”: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工作时间都达到规定要求60%以上。

  “不合格”:未满足上述“基本合格”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支出不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相关规定;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项目进展情况为重点,结合团队成员到位情况评价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综合得出中期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合格,且成员到位情况优秀。

  “合格”: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为合格。

  “基本合格”: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合格,而成员到位情况基本合格。

  “不合格”: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中,任一项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综合评价优秀及合格的团队,继续执行项目,对优秀团队予以通报表扬;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团队,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需整改的团队及用人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于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再次组织考核并做出定性评价。整改期间,将暂停团队成员申报(推荐)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团队项目,予以终止。
孔雀计划

  第五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团队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各方均应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

  (一)团队带头人离职或发生变更;

  (二)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三)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支撑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团队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

  (五)项目预期目标可量化指标调整幅度超过50%;专家组论证结论为调整幅度较大,或调整内容为项目核心关键目标;调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六)因主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已失去执行基础或必要性;

  (七)团队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

  (八)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如中期考核不合格且不能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等。

  第二十四条 出现第二十三条终止项目情形的,市科技创新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和专家论证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研究合理推进、财政资金合规使用的,收回剩余市财政资金,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将未履职团队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三年内不受理及推荐其申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及人才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收回全部市财政资金,将相关团队成员及用人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及推荐个人和单位申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及人才工程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就双方合作未尽事宜进行处理的,应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双方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循途径解决。

  第六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团队应最迟于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并结合前述中期考核相关标准委托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时,专家组根据合同约定,重点对团队成员到岗、项目学术指标和技术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团队用人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团队用人单位按市科技创新委下达通知要求将财政资助剩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退回市财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市科技创新委不受理及推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申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及人才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或事后发现团队提供虚假材料、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将用人单位及相关团队成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团队项目取得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追溯至申报之日)。

  (二)成果内容应与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关。

  (三)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如为团队配套成员或新增吸引、培养成员的,不可超过量化考核数1/3。

  (四)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

  (五)论文论著应注明“由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Shenzh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第三十三条 团队成员按在深工作时间分类,划分为全职成员和兼职成员。全职成员应每年在深工作9个月以上(2年中期考核累计396个工作日以上,5年累计990个工作日以上),兼职人员应每年在深工作3个月以上(2年中期考核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5年累计330个工作日以上)。

  允许团队成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即时通讯等作为服务团队的工作方式,或代表团队赴外地参加相关研讨会/商务洽谈等,但需提供工作期间的电子邮件、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工作互动凭证予以佐证,且以此种方式折算来深工作天数最多不超过应来深工作天数的1/5。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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