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9 11:26 知天下咨询集团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培育对象。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区、县(市)和杭州经开区、大江东集聚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二)负责各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市科委备案;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七条 认定为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本区域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 创新能力评价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究开发活动材料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需要披露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
(二)专家评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市科委备案。
市科委对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拟认定名单统一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颁发“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报告市科委,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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