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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是指国家培育一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不断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群体,促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提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介绍:

  (一)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3)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4)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3、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4、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二)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资金管理 

  1、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 

  2、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3)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企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制定各区(新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新区),由各区(新区)发放。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审批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出库、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审批条件

  (一)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在2017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六、审批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0月18日至11月2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0月20日至11月24日。

  七、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九、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1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并且不得申请资助。

  2.去年我委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该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3.入库企业已申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可不用提供(四)至(六)的申请材料。

  4.申请材料中第(五)项要求提供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已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做过近三年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配合企业做好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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