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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2018-12-12 12:50 知天下咨询集团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的方式。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按照有关公告的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一)其中,2016年1月1日之前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得税

  (二)2016年1月1日起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关于留存资料

  请按照高新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如果您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有权追缴您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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