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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

2018-11-22 09:29 知天下咨询集团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总要求,围绕“四个强省”“六个浙江””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突出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深入实施“科技新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为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和人才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在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在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机构评估等活动中,坚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不断优化省级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不断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不断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把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管理主体责任挺在前面,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充分释放,加快形成一批原创性的科技成果,集聚一批高水平的人才团队,推动科技创新由高原向高峰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全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
人才评价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优化项目指南形成。项目指南内容要围绕国家战略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国际领先的科研成果,提出集中明确的目标和可量化考核的任务,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重点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重点关注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相关部门等提出产业发展对核心技术突破的需求,充分吸收地方、产业界、学术界、投资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在广泛调研、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制定项目指南并定期公开发布。逐步推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二)简化申报办理流程。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和扩大科研自主权为目标,推进办事流程再造,对于同类型的各类科研项目、载体、人才、企业等实行表格归并、简化,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各类计划的材料报送系统和相关环节。建立统一的项目受理中心,实现省级科技计划的网上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实现“一网打尽”和“一次性报送”。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信息或已经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心无旁骛地投入科技创新。

  (三)改革项目遴选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性遴选、定向委托或事后奖补等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竞争性遴选以专家评审为主,应对申报单位的前期投入、科研基础、财务情况、资质条件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具有明确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在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的基础上,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企业通过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可在市场评价的基础上,经论证公示后给予支持。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对特别重大、特别紧迫以及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绿色立项”等途径立项支持。进一步压实创新主体责任,把前期投入作为项目遴选的重要指标。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

  (四)规范项目评选过程。制定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评审流程、评审规则和评审纪律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评审流程和评价指标,优化专家遴选、提高评估质量、及时反馈结果。推行网络评审、集中评审、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工作,推进项目评审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健全专家管理机制。进一步建设完善集中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分级分层的省科技专家库,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广泛征集国内外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推进专家库子库建设,提高项目评审、科技评奖、决策咨询等各项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建立完善专家信息更新、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工作,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评审专家学术自律和学术共同体监督。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由项目评审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技术领域自动匹配、抽取专家,并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针对特定技术领域和专项成立专家组,更好发挥企业专家参与项目咨询决策中的作用。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评价情况作为专家信用和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保证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和评审要求,科学设定评价标准、专家遴选条件或专家组组成原则,合理确定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为评审专家提供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独立作出科学判断的良好环境,提高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精准。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科研业绩、经历、诚信等情况作为项目评审的必要信息,对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及时开展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在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强化省科技专家库和省基金专家库等各类专家库的交叉比对,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提高项目评审质量。

  (七)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省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建立以信用制为基础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在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双随机”的要求,每年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绩效等开展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监督检查工作要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建立监督检查与补助经费拨付、项目申报评审等挂钩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八)严格项目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验收或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省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等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验收,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评价和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指南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评价验收质量。对于项目实施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实质性推动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可简化验收程序。重大产业化科研项目应开展现场验收或委托专家对现场进行核实;有明确应用要求的项目,应在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其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后评估。项目评价验收结果作为科研信用和其他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

  (九)建立计划优化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对省级科技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估。对计划实施绩效好的,应加大力度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应及时调整科技计划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调查和项目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填写项目实施绩效调查或跟踪调查表。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优化整合科技领域人才计划。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及其社会影响力或作用,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开辟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破除学历、身份等限制,实行特殊评价。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项目承担等直接挂钩,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龙头企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制订出台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意见,扩大企业人才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试点。

  (四)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推进人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调动用人主体积极性,支持各类用人主体根据不同评价项目、人才群体,最大限度自主开展人才评价。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分类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督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坚持以用为本,支持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

  (五)完善创新团队评价体系。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落实法人自主权。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对章程明确赋予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少干预或不干预。积极探索人员编制实行备案制管理,人员聘免和职称评聘自主决策,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评价周期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评。各单位按照章程提出本单位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拔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三)构建协同配合的评价机制。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避免多头评价。牵头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优化科技创新载台评价体系。围绕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充分依托行业和区域内重点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等“六个一批”创新载体,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优化整合省内各类创新载体,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以之江实验室为引领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创新载体,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为代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创新载体,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核心的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创新载体,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价监督机制,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修订完善现行管理制度,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组织、审计、科技、财政、人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担当。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快组建项目集中评审受理中心,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审评价。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

  (三)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对科研单位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组织清理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机构评估、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修改政策法规文件,调整考核评价条件和指标,不断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表格。组织开展“三评”改革推进情况的督查,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落实科技奖励改革方案,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办法。

  (四)加强监督评估。培育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专业机构,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的全过程,通过事先诚信承诺、明确行为规范,事中重点检查、加强监督评价,事后绩效评估、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各项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三评”和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评奖等工作的“说情打招呼记录报告制度”,避免评审过程中的人情干扰和利益输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五)开展试点示范。在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航杭州研究院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高校院所开展改革试点,对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进行试行探索,鼓励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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