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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2018-12-24 16:02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提高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经济发展、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大宗商品采购、财政资金管理和领导干部其他职权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投资的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

  经济发展是指对内和对外的经济发展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资产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处置、租赁、变卖等管理使用情况。

  大宗商品采购是指大额资产或大批物资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资金管理是指大额财政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领导干部其他职权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行政审批、执法、收费等。

  第三条 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厅领导班子,决策形式包括厅党组会、厅务会。具体议事规则,按《中共江西省科技厅党组会制度》、《江西省科技厅厅务会制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会议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科技厅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全省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厅内部经济管理制度。

  (二)厅中期财政规划,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预算调整和年度决算。

  (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管等事项。

  (四)全厅年度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安排。

  (五)厅机关预算执行中涉及因特殊需要追加预算资金,涉及单项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正常的科研项目除外。

  (六)厅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重大变更、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维护等。

  (七)厅属单位单项30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重大变更、15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1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维修(护),如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修缮、网络信息系统维护等。

  (八)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批量处置,如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九)厅机关的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如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厅属单位1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事项。

  (十)厅机关价值1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单价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十一)厅机关因工作需要,单笔10万元(含)以上借款(合同定金或预付款除外)。厅属单位借款(不含往来款)、担保、投资及相关收益损失处置等事项。

  (十二)归厅机关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目标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决策

  第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重大经济事项议题应在会前按照中共江西省科技厅党组会制度》、《江西省科技厅厅务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

  (二)充分论证。厅重大经济事项动议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决策。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防控措施

  (一)凡属厅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厅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领导圈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的,不得提交上会。

  (三)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四)厅重大经济事项由厅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超过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不得作出决策。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作为决策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六)驻厅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及时传达。厅领导班子作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后,由分管厅领导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传达。涉密事项、敏感事项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传达。

  (二)分工落实。重大经济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厅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议有专门安排的,按会议安排组织落实。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可能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时,应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汇报,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

  (三)跟踪督查。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不同,由厅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和催办,财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跟踪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报告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制定、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厅党组报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要将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控情况作为每年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报告。

  (六)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发现违反集体决策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领导班子决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厅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并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有关事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制度,报省科技厅及驻厅纪检组备案。厅属各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需报省科技厅研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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