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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示范镇创建管理办法

2019-01-04 16:04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引导和支持乡镇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建设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示范镇(以下简称示范镇)建设要以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主线,集成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大力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特色竞争力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示范镇建设的规划与政策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镇的建设督导、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示范镇的建设实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示范

  第四条 示范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建有一个县级以上产业园区;

  (二)优势主导产业具有核心竞争力,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优势主导产业比重超过50%,至少有1家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

  (三)建有一个县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个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县域科技创新示范站);

  (四)拥有2~3个科技型企业,且与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有一支不少于15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

  (六)建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科技示范镇及周边乡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较完善的专业化服务;

  (七)镇(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科技推广工作,有推动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文件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科技示范型镇申报程序:

  (一)填报《陕西省科技示范镇创建表》《陕西省科技示范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陕西省科技示范镇新型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以及镇(乡)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科技局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镇予以命名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制定科技示范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并且每年以明显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保持增长;要有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措施,重视掌握特色产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重视创新发展战略和营造创新文化。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科技示范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型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第八条 示范镇实施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三年对科技示范镇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合格,给予奖励。评价不通过者,限期整顿,连续两次不通过者,取消科技示范镇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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