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15:18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一、受理范围
1.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项目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并能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设立依据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社〔2015〕76号)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权责划分(市、区)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
2.权责划分(区县)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
3.权责划分(街镇)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借款人申请认定资料,按规程出具《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和做好贷款申请流程指引。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信息(一般情况外,其他情况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受理.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认定进行受理,并报所属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高校毕业生由市高指中心进行受理和初步认定)。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网上填报《认定表》.申请人在网办系统如实填写《认定表》相关信息,经网办系统受理后前往户籍所属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到市高指导中心),并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1)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认定进行受理,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受理回执,并报所属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2)所属区就业中心对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就业中心复核(高校毕业生由市高指中心受理、初步认定并提交);(3)市就业中心对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复核认定意见反馈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4)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高指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出具《认定表》,盖业务章后通知借款人取回。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图》含“认定表办理流程”(窗口及网上办理)和“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各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各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市就中心以下网页资料 http://gzjy.gzlm.net/portal.php?mod=view&aid=136
2.上述各经办机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3.网上办理网址 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tomain/smwtomain.xhtml?sxbm=zb11013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窗口、网上查询:具体可咨询申请人户籍所属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
网上查询: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tomain/smwtomain.xhtml?sxbm=zb11013
窗口查询:各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无;
电话:12345 ;
网上投诉:无;
电子邮件投诉:无;
信函投诉:无;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无
行政诉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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