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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广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时间、条件及材料

2018-10-08 15:11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一、受理范围

  1. 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2. 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设立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权责划分(市)

  制定办法和申领程序,复审并发放补贴。

  2.权责划分(区县)

  按要求初审受理补贴及材料,并提交市级部门复审。

  四、审批条件
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信息(一般情况外,其他情况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创业孵化

  六、办理时限
创业孵化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每年6月30日前向区级补贴经办机构或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经初核符合条件的,区级补贴经办机构或市高指中心于7月10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或南方人才市场提交汇总材料,区人社部门或南方人才市场于7月20日前完成复核并交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地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83816232;

  网上查询:无

  窗口查询:无。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无;

  电话:12345;

  网上投诉:无;

  电子邮件投诉:无;

  信函投诉:无;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无,无,无;

  行政诉讼: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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