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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018-11-29 15:40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打造农业科技园区升级版,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估及支持政策等内容。

  第二章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组织园区的认定、验收、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验收、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园区建设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协调推进和统筹管理,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支持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章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功能定位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并已正式成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所在县(市、区)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面积在2000亩以上。

  (五)园区应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六)园区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当地农民增收。

  (七)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服务基地和技术培训场所。

  (八)园区应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三)地级市申请建设的园区,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及技术合作协议等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省科技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评审结果公示后,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

  第四章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园区所在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应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应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应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应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园区创新能力监测要求,建立省级园区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第二十条 园区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数据报表,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验收或评估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各市、县(市、区)应设立本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园区,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对验收、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对升级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部验收、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2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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